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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冷链物流区域协同标准发布
作者:优冷供应链     时间:2018-04-12     访问( )次

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环首都1小时鲜活农产品流通圈规划》等要求,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河北省商务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八项京津冀冷链物流区域协同地方标准,4月12日京津冀三地共同发布,6月1日在京津冀区域内实施。八项区域协同标准将有助于统一、规范京津冀冷链物流行业发展,提升区域冷链物流水平,打造区域冷链物流品牌,为全国冷链物流标准化发展提供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标准起草工作具体由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承担,北京物流协会、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天津市交通与物流协会、天津交通职业学院等单位参与。

冷链物流 冷库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冷链物流冷库技术的术语和定义、环境要求、设计要求、冷库辅助设备、温控系统、安全管理及运维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农产品的温控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34 联运通用平托盘 主要尺寸及公差

GB/T 18517—2012 制冷术语

GB/T 28009—2011 冷库安全规程

GB/T 30134—2013 冷库管理规范

GB 50072—2010 冷库设计规范

DB12/T 3017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履历追溯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517、GB/T 3013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18517—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冷库 cold store

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冷功能的仓储用建筑物,包括库房、制冷机房、变配电间等。

[GB/T 18517—2012,定义5.3.1]

3.2 冷冻库 freezing room

具有维持货物温度于-18℃以下能力的储存库。

3.3 冷藏库 chilling room

具有维持货物温度于冻结点以上至7℃以下能力的储存库。

3.4 装卸作业区 dock area

将装载于货柜车内的低温货物移入仓储中心或从仓储中心内的低温货物装载至货柜车内等作业的场所,温度不高于15℃。

4 环境要求

应符合GB 50072—2010中4.1.1的要求。

5 设计要求

5.1 冷库结构

冷库的构造应符合GB 50072—2010中第5章的要求。

5.2 墙壁、天花板、地板

5.2.1 冷库应铺设墙壁保温层、天花板保温层、地板保温层,保温层应有一定厚度,外侧不应结露,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2.2 冷库的墙壁及天花板应使用平滑、不透水的材质制作,且易于清洁或消毒。

5.2.3 其他墙壁、天花板、地板设计要求应符合GB 50072—2010第4章的要求。

5.3 冷库门

5.3.1 装卸货滑升门应有隔热设备(如遮蔽蓬、塑料门帘、快速卷门、空气幕等)。

5.3.2 应保持常闭状态,开启应有监视与警示功能。

5.3.3 应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有标识及紧急报警器。

5.3.4 冷库门外壁不应结露或结霜。

5.3.5 冷库低温作业区传输设备出入口应有隔热设备。

5.3.6 其他库门要求应符合GB 50072—2010第4章的要求。

5.4 照明设施

5.4.1 应采用低温、防潮、节能的材料。

5.4.2 应具有安全防爆的功能。

5.4.3 冷库内应具有可快速点亮的节能照明灯具,冷库地面范围应具有100Lux以上的照度,作业场所照明宜在200Lux以上。

5.5 通道

冷库内应有合理的通道。

5.6 预冷间

冷库应设置预冷间。

5.7 理货区

5.7.1 理货作业区应有足够的空间供人员理货、货物码放及搬运等作业。

5.7.2 低温货物理货应在15℃以下作业区进行。

5.8 装卸作业区

5.8.1 冷库应设置15℃以下的封闭式站台及低温穿堂。

5.8.2 装卸作业区应根据运输车辆的高度及宽度的需要设置装卸货调整设备。

5.8.3 装卸货出入口应安装作业区保温门。

5.8.4 应安装气密式门封。

5.9 叉车

叉车应使用电瓶车,应设置独立的叉车充电区,充电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叉车应在指定区域存放。

6 冷库辅助设备

6.1 货架

6.1.1 冷库应使用货架,其高度与冷库高度相匹配。

6.1.2 货架排列不应影响到库内冷风循环。

6.1.3 应安装相应的防撞设施。

6.2 托盘

6.2.1 应符合GB/T 2934的要求,优先采用1200mm×1000mm规格的标准托盘。

6.2.2 应采用坚固耐用并易于清洗的材质。

6.3 搬运设备

6.3.1 搬运设备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无污染,符合相关食品卫生要求。

6.3.2 搬运设备的材质应不吸水、防锈、易清洗且不藏污纳垢。

6.3.3 搬运设备应能在低温环境下正常运行。

7 温控系统

7.1 制冷系统

7.1.1 冷库应配置温度控制系统。

7.1.2 冷库内温度应均衡,空气温度的变动幅度应在2℃以内。

7.1.3 储存冷藏果蔬应具备相应通风条件。

7.1.4 冷库的送风系统应具备空气循环功能。

7.1.5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072—2010中6.3的规定。

7.2 温湿度测定装置

7.2.1 安装位置

温湿度测定装置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冷风机回液管侧,冷风机下方200mm出风口处;

——冷风机回液管侧,冷风机下方200mm回风口处;

——冷库门距离顶部中间位置,距离墙壁100mm~150mm处;

——每600m2对角线焦点为中心,距离顶部200mm处。

7.2.2 温度仪器的精度不应低于±0.5%;湿度仪器的精度范围不应低于±3%RH。

7.2.3 温湿度测定装置应连续采集数据,24h不间断自动记录温湿度变动并保存温湿度记录二年以上。

7.2.4 温湿度测定、监控等装置应定期维护、校准。

7.3 自动报警系统

7.3.1 冷库应安装温度异常自动报警系统,并按要求持续记录。

7.3.2 制冷设备发生故障或温度异常时,应由专业人员维修或处理。

7.4 供电设施

冷库应备有紧急供电设施,当停电状况发生时,紧急供电设施应能保证冷库的正常运作。

8 安全管理

8.1 人员安全

8.1.1 冷库应安装出入库报警系统。

8.1.2 冷库应安装作业指示灯、逃生装置。

8.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应熟悉冷库使用的制冷介质成分及毒性程度,当制冷系统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8.1.4 冷库内作业人员应配备照明设备及防寒等劳动保护用品。

8.2 库房安全

8.2.1 库房内不应存放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货物或其他易燃、易爆、违禁品等。

8.2.2 搬运设备停用时,应放在规定的位置,并将货叉降至最低位置。

8.2.3 托盘应平放或整齐码放,不应直立或靠壁斜放。

8.2.4 厂房、机电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8.2.5 使用的制冷系统可能对人体有害时,应有警示标识。

8.2.6 厂区内安装限速标识,运输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应超过15km/h。

8.2.7 冷库出入口与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8.2.8 电气、消防、制冷系统等其他安全要求,应符合GB/T 28009和GB/T 30134的规定。

8.2.9 其他要求应符合GB/T 28009—2011第10章的规定。

8.3 应急

8.3.1 应制定消防、安全生产等应急预案。

8.3.2 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记录。

9 运维

9.1 使用要求

9.1.1 冷库应定期清洁与消毒,并记录。

9.1.2 库房发现冰、霜、凝结水时,应尽快清除。

9.1.3 应每天检查库门功能是否正常,并记录。

9.2 货物存放

9.2.1 入库货物应先进行检验。

9.2.2 未达到预冷要求的货物不应直接入库。

9.2.3 货物的存放不应置于人员进出频繁的区域。

9.2.4 货物应按照其性质分区码放,并采取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9.2.5 低温货物应按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分别设置或予以适当隔离,并留有足够的空间供搬运。

9.2.6 冷库内货物应分类储放在托盘、货架上或采用其他有效的保管措施,不应直接码放在地面,并保持整洁及良好通风。

9.2.7 库房内货物堆码应稳固整齐,不应影响库内的气流循环和货物进出。

9.2.8 仓库应有存量记录,货物出入库应有记录,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规格、加工批号、保质期、出入库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DB12/T 3017的要求。

9.2.9 出库应按照“货物先进先出”和“货物保质期先到先出”的原则,并进行记录。

9.2.10 应定期检查货物质量,及时清除变质和过期货物。

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食品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车厢性能、车辆装备、车体标识及运输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冷冻冷藏食品、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设施要求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21145 运输用制冷机组

GB 29753 道路运输 食品与生物制品冷藏车 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QC/T 449—2010 保温车、冷藏车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DB12/T 3012 冷链物流 温湿度要求与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 2975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车厢性能

4.1 技术要求

4.1.1 整车

汽车、挂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4.1.2 材质

4.1.2.1 车厢应使用吸水性低、透气性小、防腐蚀性好的隔热材料,材料的热传导系数应小于0.028W/(m·℃)。

4.1.2.2 隔热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温度稳定性,在-40℃~70℃的环境温度下使用时,不应降低其性能。

4.1.2.3 车厢内外厢板间应用隔热材料充满。

4.1.2.4 车厢应使用符合环保及食品安全规定的材质。

4.1.2.5 车厢应使用轻质内外板材。

4.1.2.6 壁面应使用平滑、不透水、可清洗、防锈、防腐蚀的材质。

4.1.2.7 门扉应使用平滑不透水、易清洗、坚固的材料。

4.1.3 密闭性

4.1.3.1 车厢应具备良好的防水密封性,车厢顶部、侧壁、门及制冷机与车厢连接处不应有渗漏现象。

4.1.3.2 车厢应设置排水孔,排水孔应安装密闭装置。

4.1.3.3 管路的出入口、排水口等设施应定期检测。

4.1.3.4 门扉的门封(衬垫)应定期检查、更换。

4.1.4通风性

4.1.4.1 车厢应具有良好的冷风循环系统。

4.1.4.2 车厢内不应出现跑冷现象。

4.1.4.3 车厢区域温差应在±0.5℃以内。

4.1.4.4 长途运输果蔬宜安装换气装置来降低乙烯浓度。

4.2 试验方法

4.2.1车厢性能试验包括防水密封性能试验、气密性能试验、隔热性能试验、机械性能试验。

4.2.2试验方法应按照GB 29753的规定进行。

5 车辆装备

5.1 制冷机组

应符合GB/T 21145的规定。

5.2 车辆行车记录仪

车辆内应安装含卫星定位系统的车辆行车记录仪,并记录运输配送过程,包括定位、时间、位置、车速等。

5.3 行驶温度记录仪

5.3.1车辆应安装行驶温度记录仪,行驶温度记录仪应固定,其显示部位应安装于车厢外运输配送人员容易看到的位置。

5.3.2 9.6m以下车型温度传感器应安装于冷风机的回风口正下方,箱体后部距后门800mm处。

5.3.3 9.6m及以上车型温度传感器应安装于冷风机的回风口正下方,距箱体前部1/3位置、距箱体前部2/3位置,箱体后部距后门800mm处。

5.3.4 温度传感器安装位置高度应为装货线向上30mm,保证满货状态下不接触货物。

5.3.5 温度检测与要求应符合DB12/T 3012的规定。

5.3.6 行驶温度记录仪应至少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一次,并有记录。

5.4 运输配备工具

5.4.1 车辆宜配备方便装卸及保护的装置,包括滑吊、支架、标准单元化器具等。

5.4.2 运输少量货物时,应配备独立的保温容器或其他内装式制冷系统容器,并有适当的保护。

6 车体标识

6.1 车厢外体宜使用白、银、淡青色或用光亮的板材。

6.2 车厢外体应喷涂冷链物流的统一标识。

6.3 车体应设置车辆标牌,标牌应符合QC/T 449—2010中7.1的规定。

6.4 制冷系统可能对人体有害时,车体应设置警示标识。

7 运输作业要求

7.1 准备

7.1.1 装载货物前应检查车辆及制冷、检测等装备,保证完好。

7.1.2 装载货物前应对车厢内部进行清洁。

7.1.3 装货时车厢应先预冷,预冷温度符合装卸货物的温度要求。

7.2 装卸货

7.2.1 货物装卸时应保持依次有序,码放应保持稳固。

7.2.2 装货时货物不应遮挡车厢内的出风及回风口,且与车厢壁体间应保留适当空隙,冷风应对流循环。

7.2.3 货物应在达到温度要求的条件下进行装货。

7.2.4 对于污染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货物或包装材料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无法防止交叉污染的,不应与其他货物一起运输。

7.2.5 装卸后应关紧车门。

7.2.6 在卸货过程中,应保持车门随开随关。

7.3 运输

7.3.1 运输期间的货物温度应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该标准中未规定的货物应达到冷冻货物-18℃以下或冷藏货物冻结点以上至7℃以下的要求。

7.3.2 在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全程均衡冷冻或冷藏状态。

7.3.3 运输期间车辆或厢体重要部位意外损坏时,应进行货物的损坏调查,并安排适当的运输工具进行后续的运输作业。如有卸货或再装载需求,应尽快完成,测量货物温度并记录。

7.3.4 车辆长途运输时,应安装备用电源或相关备电设备。

7.4 安全

制冷机组上应标识使用冷媒成分及安全警示。

7.5 卫生

7.5.1 车厢的卫生条件应满足承运货物要求,符合国家卫生防疫要求。

7.5.2 运输结束后,车辆箱体内应进行清洗;定期或必需时,应进行消毒。

冷链物流 温湿度要求与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低温食品农产品储、运、销作业的温湿度环境要求、测量方法、测量仪器、测量要求、测量位置。

本标准适用于低温食品农产品(以下称为物品)的物流保鲜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 10728 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 果蔬类

SB/T 10729 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 果蔬类

SB/T 10730 易腐食品冷藏链技术要求 禽畜肉

SB/T 10731 易腐食品冷藏链操作规范 畜禽肉

DB12/T 3010—2018 冷链物流 冷库技术规范

DB12/T 3011—2018 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3 温湿度环境要求

3.1 各类物品环境要求见附录A。

3.2 十天内贮存可以混装的果蔬见附录B。

3.3 长途运输可混装的果蔬见附录C。

4 测量方法

4.1 总则

4.1.1 测量方法包括非破坏性温度测量和破坏性温度测量。

4.1.2 非破坏性温度测量无法准确测定或买卖双方有争议时,应以破坏性测量的结果为准。

4.2 非破坏性温度测量

测量低温物品表面温度或冷藏物品间的温度,应采用带探针的温度传感器,探针应具有良好的接触面、低热容量、高导热性。探针应插入物品间测量温度,且探针与物品间应有足够的压力以具有良好的接触。

4.3 破坏性温度测量

测量低温物品中心温度,应采用易于清理和消毒的材料制成的尖顶探针。探针应插入物品包装的中心位置测量温度。

5 测量仪器

5.1 种类

5.1.1 玻璃管式温度计

不应使用水银温度计。

5.1.2 双金属温度计

5.1.2.1 探针长度应不小于15cm。

5.1.2.2 测量物品中心温度时应采用尖顶探针。

5.1.2.3 测量物品表面温度时应采用平头探针。

5.1.3 热电阻(热电偶)温度计

5.1.3.1 探针长度应不小于15cm。

5.1.3.2 应具有探针式或探片式的敏感组件。

5.1.3.3 温度计应有补偿电阻功能。

5.1.4 测温钻孔设备

5.1.4.1 应使用方便清洗的锐利金属工具,如探针、冰锥或手钻等。

5.1.4.2 包装和上孔洞直径应与温度检测仪器的感温元件直径相配。

5.2 要求

5.2.1 测量表面温度和中心温度所使用的传感器时间常数T90应不大于1min。

5.2.2 测量环境空气温度所使用的传感器时间常数T90应不大于10min。

5.2.3 在-40℃~50℃范围内,最大误差不超过0.5℃。

5.2.4 分辨率不大于0.5℃。

5.2.5 仪器测定的准确性不应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

5.2.6 温度计应定期校准或检定。

5.2.7 温度计传感器的感温部位应能与物品接触良好。

5.2.8 热电阻(热电偶)温度计应能避免凝结水产生时所造成的影响。

5.3 温度计预冷

5.3.1 随机抽取一包装物品,将冰钩或钻孔机及传感器插入物品中预冷(以下称为预冷包装样品)。未经预冷的冰钩、钻孔机及传感器,不应放入测量样品中。

5.3.2 插入预冷包装样品中心的传感器应停留3min以上方可移出。

5.3.3 两个低温物品包装袋接触紧密时,将传感器插入其中间完成预冷。在低温仓库内测量物品温度,传感器应与冻结物冷藏间空气温度保持一致。

6 测量要求

6.1 物品表面温度的测量要求

6.1.1 物品表面温度的测定可利用接触式传感器或使用放射性温度计测定。

6.1.2 包装袋表面温度测量步骤:

a)温度传感器应先预冷;

b)打开物品外箱的上盖,取出含边角的包装物品上层或边层部分两层,在第一、二层中间由箱外开一小孔,将第二层包装物品放回后,由箱外的小孔插入温度计的传感器约8cm后,放回第一层包装物品,传感器的感温部位应与包装袋紧密接触,盖上外箱的上盖后,在外箱上放置两箱包装物品;或者使用锐利刀片,于边角纵列中央部位第一、二层之间斜切外箱壁,向外拉断切片,插入温度计的传感器约8cm,传感器的感温部位应与包装袋紧密接触,在外箱上放置两箱包装物品;

c)温度稳定以后记录;

d)将传感器保留于箱内,直到后续测量样品均已完成测量后移出。

6.1.3 测量样品为展售柜内的散装物品时,可重复步骤a)与c),然后在测量样品的上方堆积足够的包装物品,确保包装袋与感应部位能良好接触,等温度稳定后记录。

6.2 物品中心温度的测量要求

6.2.1 测定低温物品的中心温度时,会破坏物品形态及包装,如欲继续出售,事先应有预防措施,并确保打洞装置或温度传感器已预冷且处于无菌状态。

6.2.2 物品打洞可用预冷过的长针或钻孔机来完成,孔径大小亦应配合温度传感器的直径。传感器的反应时间应快速且其感应部位应在传感器的顶端。

6.2.3 为能准确地测定温度,物品打洞及将传感器插入物品读取温度等作业应在低温环境下完成,而其温度环境应尽可能接近低温物品的温度。

6.2.4 有关物品温度的测量步骤如下:

a)温度传感器从预冷包装样品移出后,迅速插入测量样品内;

b)温度传感器应沿着物品表面到热中心点最长距离的轴线插入,传感器的检测位置应全部包埋在物品内部;

c)物品中心温度应在最大表面中心下方2.5cm处加以测定;单一方向比5cm小的物品,测量点应在该方向距离的一半;

d)温度传感器无法贯穿冷冻物品时,可使用已预冷过的冰钩或钻孔机在物品上打一小洞,其深度应可达物品的中心点;

e)当读数达到稳定后记录温度;

f)记录测量样品的温度后,将温度传感器保留在测量样品内,直到欲测量另一样品时移出。

6.3 环境空气温度的测量要求

6.3.1 冷链各环节的易腐食品按照SB/T 10728、SB/T 10729、SB/T 10730、SB/T 10731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环境温度测量宜采用空气温度自动记录仪,实时监测和记录。

6.3.2 温度检测仪器的传感元件不应与其他物体相接触。

6.3.3 应定期记录环境空气温度值,温度记录时间间隔最大不超过2h。

7 测量位置

7.1 冷库测量位置的选择

按照DB12/T 3010—2018中7.2.1的要求执行。

7.2 运输车辆测量位置的选择

按照DB12/T 3011—2018中5.3.2、5.3.3、5.3.4的要求执行。

7.3 冷柜测量位置的选择

7.3.1 温度传感器数量不少于2个。

7.3.2 安装位置应位于冷柜回风口处和冷柜中心位置。


畜禽肉冷链物流操作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肉冷链物流的术语和定义、包装与标识、贮存、运输、展售关键作业流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畜禽肉及其制品的贮存、运输、展售等环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456 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28577—2012 冷链物流分类与基本要求

GB/T 30134—2013 冷库管理规范

DB12/T 3010 冷链物流 冷库技术规范

DB12/T 3011 冷链物流 运输车辆设备要求

DB12/T 3012 冷链物流 温湿度要求与测量方法

DB12/T 3017 低温食品冷链物流履历追溯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8577—201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8577—2012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冷链物流 cold chain logistics

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

[GB/T 28577—2012,定义3.4]

4 包装与标识

4.1 包装

4.1.1 进入零售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应进行预包装。

4.1.2 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

4.1.3 内包装应采用质料紧密且能隔绝水汽与油浸的材料。

4.1.4 内包装应完整,且不应使用金属材料钉封或橡皮圈等物来固定包装袋封口;内包装材料薄膜不应重复使用。

4.1.5 畜禽肉的包装盒内应有合适的衬垫,单独包装的分切肉,可无衬垫。

4.1.6 用于畜禽肉外包装的容器,如塑料箱、纸箱等应按照畜禽肉的大小规格设计,并充分考虑物流基础模数(600mm×400mm),应整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毒无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

4.1.7 包装材料间应干燥通风,内、外包装分别码放,内包装材料应放于货架上,并加盖防尘设施。

4.1.8 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确保畜禽肉在正常储存、运输、销售过程中不产生变质或遭受外界污染。

4.1.9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要求。

4.1.10 应于15℃以下的作业环境进行包装。

4.2 标识

4.2.1 内包装畜禽肉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且标签上的字迹应当清晰、完整、准确。

4.2.2 储运包装标识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5 贮存

5.1 冷库

5.1.1 冷库应符合DB12/T 3010的要求。

5.1.2 清空后的冷库在入库前应消毒。

5.2 入库

5.2.1 长期保鲜贮存的畜禽肉应先预冷,达到贮存温度,温度按照DB12/T 3012的规定执行。

5.2.2 预冷后的畜禽肉应及时入库。